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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3條

本法所稱礦業權者,指探礦權者及採礦權者。 礦業權經依法核准,以委託、租賃或合作方式交付他人經營者,由經營人負本法所定礦業權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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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