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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3條

礦場安全監督員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及檢查礦場安全設施。 二、專案檢查具有特殊安全問題之礦場設施。 三、調查處理礦場災變,鑑定災變責任。 四、督導救助礦場災變並指導復工。 五、輔導礦場改進安全設施。 六、督導礦場安全教育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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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