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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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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得就礦場安全技術之課程、訓練、考試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 前項受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之名冊、出勤紀錄、考試成績、違規情形等資料,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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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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