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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實習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礦場實習生,係指專科以上學校或職業學校採礦、冶金、地質 等科學生,願在礦場實習,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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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