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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實習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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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實習規則 第7條
礦場實習生在礦場實習期間之安全保險、食宿、醫療及意外事故,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安全保險應由申請學校洽由實習礦場代辦保險事宜。 二、食宿及醫療由實習礦場提供,其負擔費用依礦場實習生、申請學校與 實習礦場之約定辦理。 三、意外事故之責任歸屬,依可歸責之事由定之。 前項第一及第二款之費用,如由實習礦場負擔者,得在礦場保安費項下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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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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