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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第4條

下列申請案,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繳納當期礦業權費及未繳清之礦業權費: 一、礦業權之設定、展限或移轉。 二、核准礦區之減區、合併、分割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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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