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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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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已發生之損失,指下列費用:一、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礦區圖、礦牀…第3條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相當之補償時,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損失佐證文件向申請劃定禁…第4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書圖文件製作費用,應依所列書圖核准、核定或備查之年限及規劃作業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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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