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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16條

探礦申請人申請設定探礦權,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礦區圖五份。 三、探礦構想書圖五份。 四、礦場環境維護計畫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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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