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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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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2條
適用本辦法之表彰對象,以實施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者為限,並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二、實施本法
第六十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報名及推薦方式,由各級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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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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