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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5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其他表彰方式。 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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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