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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應每五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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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