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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2條

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下簡稱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幼兒生活及學習活動之需要。 二、近便性、安全性、經濟性及永續性。 三、地區性資源條件及生活文化習慣。 四、民間組織資源及在地人力參與之程度。 五、在地居民與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意願及社區自治精神。 六、地區與人文特色之延續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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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