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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24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訂定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計畫,並準用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規定,每年完成下列訓練時數: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人員:十八小時以上。 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人員:三十六小時以上。 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人員:七十二小時以上。但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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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