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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5條

學習證書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群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性質相近組合課程,取得十六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二、領域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領域課程,取得三十二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三、畢業證書:指學員修習不同類別課程,取得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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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