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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17條

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收入。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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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