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 第2條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2條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