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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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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8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會員代表)組成: 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 二、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申請加入。 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 社區外贊助本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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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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