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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社會住宅相關法規規定及經主管機關決議應受評鑑項目。 主管機關應擬訂評鑑實施計畫,於實施評鑑前六個月公告之,並通知被評鑑者。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應包含受評鑑對象、實施期程、評鑑流程、等第認定基準及獎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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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