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第4條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