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 第15條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5條

社會團體得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