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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2條

社會團體之財務查核由監事會為之。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查核,必要時得舉行臨時監事會議執行臨時查核。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抽查社會團體之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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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