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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48條

第 七 章 附則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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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9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第50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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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