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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19條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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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