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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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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的其他條文

第21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第22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第24條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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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