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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37條

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刪除)
AI 白話解釋

「救助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36條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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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