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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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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