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7條

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