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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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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3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處罰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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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
「處罰」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二、勒令歇業。…
第20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
第21條
(刪除)
第22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
第24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
第25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但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依左列各款規定執行之:一、裁處多…
第26條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第27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28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量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量罰輕重之標準:一、違反之動機、目…
第29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
第30條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二、因…
← 第22條
看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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