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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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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2條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 第 二 章 調查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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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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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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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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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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