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86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AI 白話解釋
← 第85條看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第8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