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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3條

第 四 編 附則
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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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1-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第92條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9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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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