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12條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設置獨立於營業單位外之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 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 ,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