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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 制制度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前項應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係指與公 司組織規程、整體經營策略、重大政策或重大風險相關之管理章則及業務 規範,其餘得依董事會通過授權之內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辦理。 票券金融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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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