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券商管理辦法 › 第2條

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票券,係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左列票券: 一、國庫券。 二、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三、本票或匯票。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前項所稱本票或匯票,係指依法登記之公司與政府事業機構所發行之左列 票據: 一、基於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承兌匯票,經受款 人背書者。 二、為籌集資金而發行之左列本票: (一) 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本票。 (二) 股票上市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所 發行之本票。 (三) 政府事業機構所發生之本票。 (四)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證券金融事業,所發行之本票 。 (五) 前三目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 額度之承諾,所發行面額逾新台幣一仟萬元之本票。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