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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22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與職員兼業及收受不當利益之禁止,準用本法第三十 五條及第三十五之一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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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