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券商管理辦法 › 第28條

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28條

票券金融公司得向銀行訂定融資契約,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融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六倍。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