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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31條

票券金融公司保證及背書之本票或匯票餘額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 之十二點五倍。 前項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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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