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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稱票券商係指經財政部之許可,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含第一 款以上業務之銀行或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 , 但銀行不包括信託投資公司: 一、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二、擔任本票之簽證人。 三、擔任本票之承銷人。 四、擔任本票或匯票之保證人或背書人。 五、擔任金融機構同業拆款經紀人。 六、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工作。 七、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八、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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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