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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9條

票券金融公司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最 低實收資本額經修訂後,未達最低實收資本額者,財政部應函告各票券金 融公司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未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其業務項目 及業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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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