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第7條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