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第9條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二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 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應具備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董事長及以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條件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票券金融公司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命票券金融公司於期限內調整。 票券金融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監察人認有適用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