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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2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遷移、復業或裁撤者,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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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