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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5條

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 二、屬上市或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者,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三、屬未上市或未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之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基本資料(附表十六)。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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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