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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票券金融公司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屬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票券金融公司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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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