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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管理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設計及測試風險計測方法,並以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除為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之交易,得按月評估外,其他交易應即時或每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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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