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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屬
第二條
第六款至第九款之投資種類,及所表彰股票發行人為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特定企業之臺灣存託憑證。但因本法
第四十條
第一項規定之投資關係,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之公司債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且該公司債債務人(發行人或保證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一定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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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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