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 第14條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第14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票券金融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核,並得命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