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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4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評估可能之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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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