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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時實收資本總額減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四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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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