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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減除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須達百分之八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及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須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季保證墊款比率低於同業平均水準。 四、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無提列不足。 五、上年度及截至申請時,無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 六、內部管理無重大缺失。 七、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八、無其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之重大情事者。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時,如因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有新增之累積虧損或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票券金融公司應重新核算前項第一款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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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